ERP认证内容摘要

原EUP认证近期作了相关的修改(适应范围扩大,EUP的能耗产品现在扩大到能源相关产品.),现改名为ERP认证.
ERP认证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的关注程度也与日俱增。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越来越多的考虑环保方面的因素,以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使用能源产品(EuP)一般认为在生产、配送、使用、废弃阶段都会对环境造成若干影响,如气候变迁、能源和资源消耗、产生一般及毒性废弃物等问题。
ERP 指令的定义
ERP 指令的目标和管理范围
ERP 指令与其他现行欧盟法规的关系
ERP 指令的实施措施
ERP 指令时间表
ERP 指令惩戒措施
1、EUP指令的定义:
       耗能产品(以下简称为EUP)在其生产、经销、使用的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都与很多重要的环境影响因素息息相关,如其他原材料和自然资源(如水)的消耗、废弃物的产生、有害物质向环境中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由于能源消耗引起相关的气候变化等。
       欧盟委员会在2003 年8 月1 日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了一指令提案,内容是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的框架和修订指令92/42/EEC。这一指令提案现已通过。EuP 指令,全称“关于制定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
       2005 年7 月6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发布了EuP 指令。该指令还同时对理事会指令92/42/EEC(关于新的燃气或使用液体燃料热水锅炉能效要求的指令)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6/57/EC(关于家用电冰箱、冷冻柜及其组合件能效要求的指令)及2000/55/EC(关于荧光灯镇流器能效要求的指令)进行了修订。这是继欧盟颁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 指令)和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毒有害物质指令(RoHS 指令)之后,掀起的又一次绿色浪潮。
欧盟在环保方面的最新指令
        (1)能耗产品(“Energy-using Products,简称EuP”):是指依靠能源输入(电力、石化及再生燃料)才能操作,以及那些用来发动、运送及测量该能源的上市产品。这还包括单独耗能的部件成品(dependant part),以及用电产品内的部件(incorporated part)。
       (2)实施方法(“Implementation measures”)是指本指令所指的生态化设计规定方法。
       (3)生命周期(“Lifecycle”)是指一种EuP 产品连续性的阶段,涵盖原料使用至最终处置阶段。
       (4)生态档案(“Ecological profile”)是指一种记述说明(description),涵盖该EuP 产品整个生命周期阶段的投入与产出(如原料、排放及废弃物)。这些投入/产出在环境冲击角度而言最为显著,以及它们的数量可以被计算。
       (5)生态化设计规定(“E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任何一种关于EuP 产品或它的设计在提升环境绩效时的规定。
       (6)一般生态化设计规定(“Generic 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在生态档案中的任何一种生态化设计规定,而这无须符合某种特定环境方面的需求。
       (7)特定生态化设计规定(“Specific co-design requirement”)是指一种EuP 产品的某个环境方面的可量化/可量测的生态化设计定,如在使用时的耗能(以能源投入/绩效产出作为计算单位)。
 2、EuP指令的目标和管理范围
       目标:
       欧盟出台该指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一个具有连贯性的综合法律框架来规定耗能产品的环保设计要求,以便达到下述目的:
       ●确保耗能产品在欧盟范围之内自由流通;
       ●提高这些产品的总体环境绩效,并据此保护环境;
       ●保证能源供应安全并提高欧盟经济的竞争力;
       ●维护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管理范围:
       指一旦上市或开始使用时,依靠输入能源才能正常工作的产品和用于产生、转换以及测量该能源的产品,包括整合入EuP 的终端用途个别零组件。(第2 条定义)。凡是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范围内的EuP,应该遵守本指令指定的执行措施或采取相关的自律规范:1、按照最近数据显示,其销售及贸易量显著,在欧盟境内的年销售量或者贸易量达20 万单位者;2、经过考虑后,上市或已开始运作的产品数量,对欧盟的环境有显著冲击者;3、在不造成高成本的前提下,通过采取环境设计能够对环境有明显改善者。但以上不包括人或货物的运输工具。欧盟执委会应优先规定EuP 的产品具体类别,在2007 年7 月6 日前制订工作计划,其内容应包括在往后3 年内应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的产品范围,即经“欧盟环境变迁计划(ECCP)”确认,在以成本效率的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具有高度潜力的产品,例如:加热及热水设备、电动马达、家用及服务业之照明设备、家用电器、家用及服务业用办公设备、消费性电子产品及冷暖气设备。此外,应针对相关产品之待机状态能源耗损(stand-by losses)制订个别的执行措施(第16 条)。
 3、EuP指令与其他现行欧盟法规的关系
       欧盟现行的一些指令如关于新的燃气或使用液体燃料的热水锅炉(92/42/EEC)、家用电冰箱、冷冻柜及其组合件(96/57/EC)以及荧光灯镇流器(2000855/EC)等产品在使用期间的能效指令,将作为EuP 指令中有关能耗的实施措施。此次发布的欧盟EuP 指令亦对这些实施措施进行了修订,通过此途径,欧盟进一步加强并简化了欧盟法规。
       欧盟WEEE 指令与本指令范围之内一些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有关,WEEE 指令提出了废弃物收集、回收和利用的相关指标,也规定了生产商处理废弃物的财务职责。EuP 指令则通过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引入相关因素并提供具体的进展监测指标,进一步提高产品设计,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和重新使用。
       欧盟RoHS 指令限制了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很明显,除这些物质之外,在能耗产品中还使用其它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对它们也应该加以控制。EuP 指令鼓励生产商检查是否有可能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将这些有害物的使用量最小化,并使排放到环境中的排放物最少。此外,EuP 指令还要求随产品供应链向制造商提供相关信息,并由其向最终用户及产品的最终处理者传递相关信息,这有助于RoHS 指令的正确有效地实施与监督。
       EuP 指令因其只是一个框架性指令,还需要相关的实施措施支持,与欧盟WEEE、ROHS 两大环保指令相比,还不是那么紧迫。但我们应该看到,它的制定反映出当今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我们应该积极跟踪该指令的制定动向和相关通报,提出评议意见,同时做好应对工作。
4、EuP指令的实施措施
       EuP 指令并不是针对产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个框架指令。欧盟按照这一指令中的相关规定,制定进一步的有关产品要求的指令,称作“实施措施(implementing measures)”。对于住宅用热水锅炉、家用电冰箱以及荧光灯镇流器在使用期间的能效来说,现行的指令92/42/EEC、96/57/EC 和2000/55/EC 就是实施措施。
       EuP 指令规定了随后制定实施措施的准则。首先在EuP 的选择上,要选择销售贸易量很大,对某方面的环境影响重大,在没有花费过多成本的情况下,能够显著地改进EuP 对环境的影响,并应该考虑欧盟的环保优先项。对于措施的内容来说,应该考虑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产品的性能不能受到明显影响,不能对健康和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应该对消费者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不能够对消费者的采购能力以及产品的生命周期成本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要考虑到不应该对制造商的竞争力(包括在欧盟以外的市场上的竞争力)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在今年6 月召开的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的第37 次工作例会期间,中方代表团向欧盟代表团表达了对这一指令的关注。欧方表示与此相关的实施措施的草案将在以后通过WTO 向成员通报。希望相关各方对此相关指令的通报给予关注,必要时提出意见,并依照新指令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
5、EuP指令时间表
2003 年8 月1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EuP 指令的提案
2003 年9 月:委员会将提案呈交能源理事会
2003 年10 月20 日:欧盟议会工业委员会发表关于该草案的意见
2004 年1 月13 日:能源理事会就草案摘要进行讨论
2004 年1 月29 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决定被提议的修改意见的最终期限
2004 年2 月5 日:委员会公布草案修订版本
2004 年2 月17 日:采用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修改报告
2004 年3 月10 日:欧洲议会全体讨论
2004 年6 月29 日:与能源理事会达成行政协议
2005 年3 月: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内部讨论
2005 年4 月:欧洲议会全体议案二读
2005 年7 月6 日:最后文本采用
2007 年8 月11 日:各成员国将指令转换成本国法律、法规
6、EuP指令惩戒措施
       有充分证据显示EuP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时候,会员国应按照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最严厉,禁止在其国内市场销售的适当措施,促使产品符合本指令要求;
       会员国应确保不符合相关执行措施的EuP,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负有按照会员国所制订要求,使相关产品符合本指令要求;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状况持续,会员国应要求该产品自行从市场中撤回。
       会员国相关当局在做出以上禁止或者限制决定时,除应向公众公布外,也应通知含执委会及其他会员国在内的相关各方,并阐述理由,同时对受此决定影响的一方,告知可寻求的法律援助途径和期限;
       执委会在接获相关通知后,应即刻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并征求外部独立专家的技术性建议,如果执委会认为会员国的决定无合理依据,应立即通知会员国,并将意见透过欧盟的公报进行公告;
       如果会员国以上的决定所基于的执行措施协调性标准有缺陷,应立即依照指令第10条的规定,征询相关委员会的意见,并依照意见,公告、维持、限制或者撤回该标准,必要时,执委会应通知相关的欧洲标准机构,并授权其修改相关的协调性标准。
| 发布时间:2011.12.09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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