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CCC认证制度过渡期

一、新制度的生效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的安全认证产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的进口产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都从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目录》内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2002年5月1日到2003年4月30日,所有〈目录〉内的老产品须持CCEE、CCIB、CCC三种证书中的一种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2. 2002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和发放CCEE、CCIB认证证书和标志,只能发放CCC证书和标志。
3. 新申请认证的产品,可按CCIB、CCEE的认证规则办理认证,也可按新规则办理。按老规则办理的,证书有效期截止于2003年4月30日。
4. 持CCEE、CCIB证书换发CCC证书的,按新规则的要求实施。
5. 获得认证的产品凭CCIB、CCEE、CCC三种证书中的任何一种均可购买和使用CCC认证标志。
三、《目录》内新增加产品的监督管理
1.2003年5月1日起,无CCC证书和标志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使用;
2.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CCC认证申请。
四、其他类管理
1)对以前必须获得CCIB或者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等老证书、老标志,但按照新规定未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起,不必再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2)自2003年5月1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继续使用。

| 发布时间:2011.12.09    来源: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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